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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3年9月6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企业应当遵循公正、独立、自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积极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检测手段,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设立监理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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