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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利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
  (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爱护旅游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自觉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和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五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
  (二)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三)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商品、强行安置的人员或要求设置的与旅游经营业务无关的项目,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摊派和其他违法要求;
  (二)有权拒绝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要求,且不听从劝诫的游客;
  (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实施检查的,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做好旅游接待工作;
  (二)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
  (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并配合国家安全和保密机关,做好旅游接待工作中的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或者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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