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

  (五)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
  (六)讲解员持证并佩戴胸卡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标准率100%,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七)空气质量、噪声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旅游安全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实行旅游安全法人负责制,加强旅游安全防范。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置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惊险性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旅游景区(点)或者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
  第四十一条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四十二条 旅游者如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疾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事故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公安、卫生、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为紧急救援提供方便。

第六章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三)按照旅游合同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旅游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以外的收费服务;
  (四)获得人身、则物安全保障服务;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获得赔偿;
  (七)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