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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旅游者投诉,情况复杂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或者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90日内处理终结,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雁行职责,对旅游经营办证申请及其他申办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30日内答复。

第四章 旅游景区(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是指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的地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审批并挂牌后,旅行杜才能组织团队参观游览。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接待游客时,应当向旅行社及游客出具景点门票的正规发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实行A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未评定A级的旅游景区(点),不得使用A级称谓或者标志宣传、经营。
  第三十六条 在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摆摊设点,乱堆杂物,倾倒垃圾、污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有碍观瞻等不文明行为;
  (二)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或与旅游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采石、开矿、挖沙、毁林、烧荒、捕猎、放牧、建坟等;
  (四)其他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挂牌旅游景区(点)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停车场布局合理,场地平整、坚实,各种标志清晰,蒙、汉、英三种文字准确规范,车位有专人值守;
  (二)设有提供咨询、投诉、服务的游客接待室并配置咨询投诉、救援电话(电话号码在景区明显位置公示),消防、防盗、救护设备、公用电话及旅游休息设施齐全,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元安全隐患;
  (三)配备与景区(点)最多接待人数相适应的环卫基础设施和清洁人员,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标识明显,与环境相协调,旅游厕所位置合理,厕位数量充足,内部整洁、干净、明亮、无异味;
  (四)购物场所布局合理与环境协调,市场管理有序,商品明码标价,经营者佩戴胸卡,亮照经营,应有本地区及本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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