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项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防火安全协调机构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