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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3修正)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恢复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培养竞技体育人才,发展体育产业。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支持办好农村合作医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依法加强对药品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机关重视现代医药的研究和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利用工作。
  自治机关允许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行医。禁止非法行医以及利用封建迷信和其他手段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第六十条 自治县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制定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建立和规范人才市场,拓宽劳动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
  自治机关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和安置工作。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配备妇女干部。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县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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