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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3修正)

  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用于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保护,注重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地方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的保护,禁止破坏环境的一切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都必须做到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经营山、属于集体所有。
  自治机关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在农村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自治县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项目的投入,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和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自治县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鼓励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的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稳定经营权长期不变,保护森林资源。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计划对不宜耕种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荒坡荒地种树种草,承包后的种植物和收益归承包者所有,允许继承和依法转让。
  自治机关严禁非法捕猎和经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鼓励发展畜牧业生产,重视畜牧业商品基地建设,充实和发展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立和完善良种推广、防疫、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机关保护和开发水资源,加强渔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水产商品基地。
  自治机关禁止炸鱼、毒鱼和电捕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方式捕鱼。清江库区实行休渔制度。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等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鼓励发展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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