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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第二十四条 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应当划定禁区。禁区内应当做到:
  (一)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
  (三)不准穿带钉鞋、化纤服装或者携带火种入内;
  (四)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五)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进入时,排气管应当戴防火罩,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距离林区50米的范围内建立储配站。
  已在靠近林区建立储配站的,应当开辟宽度50米以上的防火安全隔离带。不具备条件开辟防火安全隔离带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二十六条 需在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内动火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技术人员应当经市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严禁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储罐超量储存、钢瓶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利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给没有检验标记和超过使用期限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
  禁止长途运输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
  第三十一条 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木质结构的厨房或者砖瓦建筑结构的共用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在卧室内或者与其他明火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钢瓶与燃器具的连接胶管不长于2米;
  (四)使用热水器,室内应当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热水器不得安装在浴室内;
  (五)配备轻便灭火器材;
  (六)不得采取对钢瓶加热及倒置等危险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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