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3修正)

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995年7月2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的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条 本市在赣江南昌段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建供饮用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