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
(二)教育和管理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配备、培养、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国家建设,担负战备执勤,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民兵、预备役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预备役师、团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