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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工会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阻挠和限制。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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