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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行政许可监督与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行政许可法》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分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属地管辖和举报等方式,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这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以及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要加大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特别是对有关行政许可内容的审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三、抓好《行政许可法》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诸多新制度得到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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