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各部门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予以纠正;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依法收回行政许可权;对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按照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由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市要按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要抓住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有利时机,通过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上岗培训,切实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的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收费,保障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正常开展。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针对多年来行政审批制度中普遍存在的揽权推责、利用行政许可的权力谋取小团体利益等弊端而作出的规定,是保证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将促进政府改变管理方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加快职能转变。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以及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清理工作由各级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清理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和建立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给予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2004年财政预算要作出相应安排。要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