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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23.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全省中医药执法监督体系,理顺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打破中医药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逐步实行中医药工作的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中医药技术规范。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4.强化中医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认真履行《中医药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中医药执法监督职能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专项整治和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杜绝非法中医医疗广告宣传。
  25.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用药规范,提高中医临床疗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6.加强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弘扬中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树立中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八、完善发展中医药的优惠政策
  27.完善中医药发展补偿机制。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支持中医药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科技攻关等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赞助,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对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在土地、收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中医药机构摊派。在确定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时,要把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院内制剂目录。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合理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针灸、推拿、中医整骨等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政府部门确定的著名中医药专家诊疗费标准,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
  28.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中医药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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