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中央、省属单位上述人员的医疗待遇,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三、认真做好城镇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要高度重视做好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患大病个人经济负担较重的参保职工实施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所需资金要多渠道筹措,各级财政在预算内适当安排一部分,开展献爱心活动筹集一部分,社会各界募捐一部分。医疗救助的方式,可以直接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可指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部分免费或减费医疗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资金安排和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确保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职工互助医疗补充保险,提高职工自身医疗保障能力。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具体实施方式、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加强组织协调,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互相配套。要围绕“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总目标,着眼于机制的转换和创新,大力推进三项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体改、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深化三项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打破地区、行业隶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等界限,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范围,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准入定点和退出定点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药房和零售药店之间、零售药店之间的公正、公平竞争。要督促医疗机构深化内部各项改革,实行医药分开,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方便患者就医。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的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价格的调控,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让利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