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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基金带来的压力,便于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参保,逐步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要制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当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最低缴费年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不足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当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按国家和省规定退休的人员,单位按规定参保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凡已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还没有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地方,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40号)精神,于2003年底前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逐年核定,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患病职工和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患重病、大病个人经济负担比较重的职工、劳动模范、科技和经营管理骨干的医疗费用补助。
  建立和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外,向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筹集少量资金,设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单独列账管理,用于补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大额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切实做好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不得发生拖欠。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保其医疗待遇不变。对安置在乡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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