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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3]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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