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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粮食安全预警及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紧急状态时的应急措施。在持续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威胁我市粮食安全、社会粮食年末库存与次年消费比低于14%、供需严重失衡、粮价暴涨时,启动紧急状态时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产需、供需平衡调查活动,并对粮食缺口情况提出对策,提出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的意见。政府调控粮食收购和各种储备粮油、商品粮油库存。全市范围内的粮油实行统一调配,干预粮价。所需粮油,先由本地商品粮库存和地方储备粮解决;本地粮源不足时,按程序申请调剂及动用省级储备或中央储备粮油。动用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组织粮食流通企业积极采购粮食,同时研究制定粮食定向调拨、加工、销售计划,并组织好加工和布点销售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鼓励外来粮食流入,保持粮食流通渠道畅通;向承担政府调控任务的粮食销售网点核发定点标志,并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出台特定粮食品种的零售最高限价,提出缺粮人口救灾救济意见及社会弱势群体口粮供应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居民正常消费。
  如我市发生一般破坏性以下地震,要按《威海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和《威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急状态时的应急措施。在发生战争及一般破坏性以上(含)地震等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等事件时,启动特急状态时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实施紧急状态时的所有措施;由市政府公布应急时期对粮食市场实行全面管制令;冻结所有储存、加工、经营企业粮食库存,并实行管制;下达应急期粮食调拨令;对粮食供应实行管制;申请省、国家紧急调入粮食。
  粮食安全预警警示的开始及解除时间,由联席会议确定并公布。经粮食安全预警系统评估确认,在安全风险已降到可以控制的程度或消除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粮食安全风险警示解除公告。对较大风险的警示解除,实行在全市范围内逐步降低预警等级直至解除的办法。
  六、责任及监督
  粮食安全预警及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县以上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政府负责抓好全市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重点负责市驻地中心城市的粮食安全。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粮食安全预警及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涉及的市直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联席会议要健全制度,协调运作,确保粮食安全预警系统有序运转。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要对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年底对全市粮食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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