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土地开发机制,是城市空间有序发展、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和必要前提。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管理的协同,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好土地供应的规模与布局,将全市各类土地使用都纳入到规划和计划中来,确保城市开发和建设在规划确定的范围之内。坚持“政府调控、市场供应、规范运作、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经营性土地出让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制,严禁采用协议或邀请招标方式。“生地出让”逐步向“熟地出让”转变。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的规划控制。
(二)加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加强旧区改造综合平衡。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是控制中心城区开发建设容量的有效手段。要通过市、区联手,加强对旧区改造土地的收购储备,打破“就地平衡”,形成土地开发的规模效应、整体效应、协同效应,在较大范围内对旧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开发收益进行综合平衡,降低旧区改造地块的开发强度。
十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建设
(一)不断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工作,增强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上海新一轮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上海特大城市规划管理的特点,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执法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各层次规划,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备案制度,推行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建设项目审批及实施的后期监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和监督,重要地区和重大项目的规划方案要主动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同时,也要向同级政协通报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情况。
城市规划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各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将调整的内容纳入规划之中,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