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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的纲要》的通知

  (五)强化各专业系统规划的编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全面编制或修改各专业系统规划。各专业系统规划要从中心城区向郊区延伸,实现市域范围的全覆盖。
  (六)加强城市设计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城市设计要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强化城市设计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公共环境品质、创造宜人活动空间等方面的作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协调区,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延安路沿线等景观走廊,中央商务区、重要的商业区及市级主要公共活动中心,必须加强城市设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一)理顺市与区(县)规划管理职责与分工。按照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和规划编制、审批、执法分开原则,合理界定市、区(县)两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符合上海特大城市特点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二)加强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监督的职能。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心城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规划;负责审批区(县)政府组织编制的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等。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政府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规划实施监督的力度。
  (三)明确市、区(县)政府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职责分工。坚持建设项目管理重心下移,除涉及全市性、系统性、跨区域以及具特殊性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外,其它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的区(县)政府负责。区(县)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四)充实和完善市规划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市规划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影响全局的重要地区规划、重大项目规划、重要规划调整及规划政策制定等行使决策权。建立健全市规划委员会的专家咨询机制,重要规划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先行审议,以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十一、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土地开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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