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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

  (1)处置场所不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或个人生活用品;
  (2)焚烧作业时不打开或破碎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包装,带包装直接投入焚烧设施进行焚烧;
  (3)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在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使用消毒剂进行集中消毒;
  (4)焚烧处理后,对有关设备、容器及环境场所按规定要求进行消毒;
  (5)将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炉渣放置在专门的容器内运至危险废弃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
  (6)处理单位在焚烧处理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过程中,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的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
  四、做好处置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一)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装运、焚烧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损害。
  (二)上述各类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弃物作业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五、处置费用
  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对收集、运送和焚烧处置费用核准后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每月通过财务转帐方式将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支付给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六、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卫生部门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一次性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焚烧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在进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存在隐患时,应当按照职责,责令其立即消除隐患;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市各医疗保健站、所、室及个体行医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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