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在将单位内部收集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运到集中暂存地点时,必须使用加盖并有警示标志的专用容器置放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并保证转运过程中不泄漏、散逸或破损。转运后的车辆和容器必须及时消毒。
8.医疗卫生机构在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服务时,其医务人员必须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就地按本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三、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
(一)严格管理,做好交接工作
1.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运送单位应当按时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区、县卫生部门指定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地点清运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并做好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交接联单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包装袋数、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运送车辆应当标有明显的专用医疗废弃物收集标识,并达到防渗漏、防遗撒的卫生要求。
2.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的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和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继续渗漏和遗撒,并清除遗撒的废弃物,必要时对渗漏和遗撒所涉及的地面进行消毒。
负责运送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必须在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场所内进行消毒和清洗。
3.医疗卫生机构在将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必须建立签收制度,记录重量和转移时间。在每批转运处理前,应填报一次性医疗用品交接联单一式5联(联单式样由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统一制订),经转运单位签收后,第1联交医疗卫生机构留存,第2-5联经处理单位签收后,第2联交转运单位,第3联、第5联由处理单位分别上报卫生和环保部门。第4联由处理单位自己留存。
(二)预防疾病传播,做好环保工作
1.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贮存、处置设施,防范废弃物流失,防止空气、水、周围环境污染和虫害侵入。
2.集中处置场所地面应当平整,便于清扫消毒,墙面、顶面材料应当使用防潮、不起尘材料;焚烧场所应当增加局部排风设施及有效的捕尘装置。
3.集中处置场所应当按废弃物处置工艺设置医疗废弃物接受区、废弃物贮存区、消毒处置区、容器车辆消毒区、车辆清洗区、更衣室等工作区域,并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4.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在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到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操作。焚烧设施必须具有尾气净化系统、灰渣收集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置装置。
5.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置过程应当达到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