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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将其作为医院感染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责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内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领取使用和使用后的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搞好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指导,指派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专业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毁形、消毒、收集、转运、贮存等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有关知识的培训。
  (二)按照程序、进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科室或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处置:
  1.可以当场毁形的,予以当场毁形。毁形器材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2.立即将已当场毁形和不能当场毁形及没有能力毁形的锐器等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分别置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进行消毒。消毒方法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的规定进行。
  3.将消毒后的上述三类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分别收集于抗撕裂的黄色聚乙烯包装袋中,并置于固定的暂存点暂存,由单位指定的专人前来收集。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用的转运工具和置放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密闭转运容器(箱),指定专人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时间、路线,将各部门或科室收集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运到单位内的指定暂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地点对不能当场毁形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进行集中毁形。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贮存设施、设备。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设施。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7.区、县卫生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地点,供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一次性医疗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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