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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以下简称“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临时处置的卫生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血源性感染、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在本市医疗废弃物安全集中处置设施投入使用前,积极做好本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贮存、运送、焚烧处置全过程的有关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使本市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内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毁形、消毒、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必须由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置。
  (三)本意见所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血)器、注射针、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针、口腔器械、扩阴器、营养袋、引流袋、塑料盐水瓶、换药碗(杯)、漱口杯等医疗用品(详见卫生部制定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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