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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3]00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和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一是基本稳定省级财政现有调控能力,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二是逐步增强县、乡两级的财力,支持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三是主要调整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部分收入分享比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收节支,保证各级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
  二、调整有关收入的分享比例
  在合理划分事权,财权服从事权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省级与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部分收入分享比例:
  (一)省级不再参与分享土地增值税收入。
  (二)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省与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30∶70的比例分享。
  (三)土地有偿使用基金收入,省与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10∶90的比例分享,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仍维持中央、省、地(县)30∶35∶35的分享比例。
  (四)继续执行省级财政对贫困县增量返还补助的政策。从2003年起,对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财政分享的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有偿使用基金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返还。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州、地)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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