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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通村道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民办公助,多方筹资。通村道路主要依靠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修建,国家和省、地(州、市)、县(市、区)补助部分建设资金。
  (四)因地制宜,注重效益。通村道路建设要立足当地实际,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要选择合适的技术标准和路面结构,做到既满足交通需求,又降低工程造价。
  (五)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在加快通村道路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的通村道路长效养护机制,不断提高通村道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通村道路主要依靠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修建,国家原则上每公里补助资金4万元(交通部和省每公里补助3万元,地(州、市)、县(市、区)每公里补助1万元),其中1万元由地(州、市)交通局统筹用于桥梁工程建设。交通部和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划拨各地(州、市)交通局,在项目开工后先拨付90%,余下的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部分的划拨与管理,按原有渠道的相关要求办理。
  通村道路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大、中桥梁及特殊构造物的工程款项和购买必需的炸材、水泥、燃油、钢材、砂石等材料的款项。经批准可支付特殊工程技术工人的工资。
  通村道路建设补助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措施,开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各级计划、交通、扶贫、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建设用地、拆迁及项目设计和审批
  通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建筑物拆迁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解决。要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切实保护好被占用土地农户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各地(州、市)交通局在通村道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将土地调整、投工投劳、道路养护等政策措施、协议与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省计委、省交通厅、省扶贫办,由省计委、省交通厅、省扶贫办以地(州、市)为单位打捆审批。
  通村道路建设应进行简易设计,设计工作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报省公路局备案,其中大、中桥梁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厅负责审批。在设计和施工中,要针对我省地质灾害多发的特点,采取措施防止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对道路造成的危害。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维护好生态环境,尽量减少树木砍伐,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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