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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三、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检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凡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配合协作。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积极有效的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工商年检审查的内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申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工商年检。对新成立的企业和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在30日内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稽核,督促企业为其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严格社会保险费申报程序,认真组织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重点核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以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参保缴费和有能力缴费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能授予其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劳模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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