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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
 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01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迅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顺利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不断增长,并做到了按规定合理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参保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部分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仍较突出,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或者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有的企业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甚至以招用人员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全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各部门力量,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社会保险工作各项目标尤其是各种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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