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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设置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临时增设,或提前委托当地国有粮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始终高度重视粮食生产。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区的利益,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省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地方的紧急报告和求援时,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地(州、市)、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 通报情况。
  (三)出现紧急情况,省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措施,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省有关部门接到省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准确分析判断粮食行情,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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