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外省及当地驻军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四)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根据形势、需求、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搞好动态维护。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粮食部门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对全省17个粮食监控点(9个地、州、市所在地粮食批发市场和赤水、道真、松桃、黎平、荔波、册亨、盘县、威宁县的粮食集贸市场)监控,监控的主要品种为标一大米、特一面粉、中等中籼稻谷、玉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发放;及时提出加快轮换、动用省、地、县储备粮的意见;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到产区采购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
(二)物价部门负责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方案,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
(三)经贸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运输需要,并做好连锁经营、超市、大卖场等现代流通企业粮食经营情况监控;交通、铁路部门负责按照调度要求安排运力,保证应急粮食调运。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经费,保证执行政府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及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