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0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省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省超过一半的地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且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二)紧急状态。因自然灾害造成全省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机构应急和职责
第四条 设立贵州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贸易合作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省政府新闻办、省军区后勤部、贵阳铁路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