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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2003)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汕府办[2003]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全面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切身的利益,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把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阳光工程、廉政工程,充分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领导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工程的组织领导,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全面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按照所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3、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4、实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的同时应勒石公示其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便随时接受公众监督。
  6、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既要追究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
  2、要认真把好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质量关。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3、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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