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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修正

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经纪、技术评价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技术贸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外经贸、农业、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也可以经过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
  第八条 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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