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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的事由,暂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需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审查决定的;
  (六)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七)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判决、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复议决定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程序。中止期间,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暂停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死亡后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虽属行政复议范围,但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或者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的;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下落不明并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认为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复杂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案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百八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仅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并将送达回证送交委托机关。因特殊原因确定无法送达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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