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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3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3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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