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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3修改)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开发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按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
  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须按时、准确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根据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项目库。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须到开发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书》。
  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的同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定期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开发管理机构核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一类地段不得低于50%),开发管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建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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