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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收到办理结果报告后,认为办理不当的,可以退回责任单位复查,也可以调阅卷宗或者依法调查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持《信访答复意见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单位申请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自受理信访人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并书面告之责任单位。
  经复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受理信访人的来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内容重要的信件应当及时呈报负责人阅批。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二)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三)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指示或者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对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信访事项,接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时认为必要的,可以召开信访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 、区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一)重大、疑难或者久拖不决的;  
  (二)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其他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多人共同意见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讯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
  信访人举报本单位负责人违法、违纪、违规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办事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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