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开展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已有项目国补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一事一议,动员群众投工投劳,把国家资金同群众的劳动积累结合起来,逐步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坚决制止不顾实际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错误做法,严防形成新的不良乡村债务。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及其附加征收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依法征税,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农业税征收由县、乡财政(农税)部门负责,实行“亮证执法、规范征收”,坚决纠正乡村干部直接征税、代开税票和搭税收费、以费抵税、打白条等违反政策的行为。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实施“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加快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建,争取年内全省乡镇全部实现农业税征管信息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纳税大厅,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和季节性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边远的地方也要采取定时、集中纳税的办法,方便群众缴纳。积极探索和完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征管办法。深入宣传《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教育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严禁截留、挪用、平调。
四、加大力度,整体推进,积极搞好各项配套改革
各项配套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更是完善市
场经济体制的大势所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减人减事减支上狠下功夫。继续落实配套改革省级牵头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负责制,建立配套改革定期报告制度。
省级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配套改革的指导和督促。
要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保证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继续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按要求精简乡镇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退各类临时人员。有步骤地推进村级撤并工作,扩大村级规模,村干部要按照3—5人的设置标准配备,同时大幅度精简组干部,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统一村组干部补助标准。要继续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财权与事权。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试行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其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