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99号 2003年11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
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3〕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改革措施,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目前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进展还不平衡,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政策宣传不够深入,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顶风违纪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的领导同志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基层领导力量薄弱,工作机构不健全;各项配套改革进展缓慢,“减人、减事、减支”效果不很明显;少数地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还不到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现象;乡村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化解困难。
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改革政策的落实和改革成果的巩固,甚至可能造成农民负担
反弹,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真正把改革政策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改政策,重点加强“进村到户”的政策宣传工作,使每个农户有一个政策“明白人”、有一本税费负担“明白账”、有一张税费项目“监督卡”,让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改革,真心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二、继续落实“三个不准”、“四项制度”,努力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各种因素
各地要对照中、省有关政策,加强对基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继续坚决落实“三个不准”,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标准,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要重点督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准将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不准强行以资代劳。除中、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准向农民乱收费,凡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搭车收费的,必须在年底前全部清退给农民。
各地要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突出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应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严格按照自愿和受益原则,合理定价,据实计量收费,不准按田亩或人口摊派,不准与农业税等税费混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