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十九条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0〕4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低限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4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低限予以补偿。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蓝商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分别由蓝田县、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为: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260—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2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60—200元/平方米,简易房60—80元/平方米,非住人简易房20—40元/平方米,砖围墙20—30元/延米,土围墙10—20元/延米。
拆迁过渡费标准为:全迁户1200元/户,半迁户(指主要房屋拆迁超过50%的拆迁户)600元/户。
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为:3年以内新坟300元/座,3年以上旧坟150元/座。
灌溉机井、人工井的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灌溉机井每眼补偿费不超过10000元,人工井每口不超过600元。毛渠3元/延米,衬砌渠5元/延米,农耕路5元/延米。
农用电杆迁改补偿标准为:高压杆300元/根,低压杆200元/根。预制厂砼地面补偿标准为20元/平方米。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70—90元/株,其中核桃树、柿子树80—120元/株,绿化树30—40元/株;其他未挂果树和成材树20—30元/株;果树苗1—3元/株;未成材树1—2元/株。苗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确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材料费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