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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8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98号 2003年11月20日)


西安、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简称蓝商高速公路)是交通部“十五”规划重点工程之一,是西部大通道西(安)合(肥)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路段。该项目的建设,对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省关中与陕南区域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保障蓝商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蓝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蓝商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征地,西安、商洛市政府配合,蓝田县、商州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藕地、鱼塘地8000元/亩,菜地、稻田、水浇地、果园地、苗圃地、药材地、庄基地7000元/亩,旱地、场地、坟地5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安置补助费)。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水浇地作物500元/亩,旱地作物400元/亩。施工临时用地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600元/亩,旱地4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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