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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督查组对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督查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44号令)规定和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省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省经贸委及省石化行业办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质检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西安铁路分局、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省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地区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
  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联合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要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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