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督查组
对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督查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96号 2003年11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3号),国务院督查组于2003年9月27日至29日对我省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和西安市、潼关县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了西安石油化工总厂、西安市天然气储备站、西安城东客运站、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和兴平化工厂等企业的贯彻《条例》情况,肯定了我省贯彻执行《条例》所取得的成绩,也提出了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意见。
国务院督查组认为,陕西省委、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是重视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差,整治工作量大面广,《条例》执行中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受机构改革等原因的影响,《条例》贯彻执行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和从业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搞好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有的部门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使用的单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建议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坚决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个别地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单位安全评估和评价工作重视不够。建议抓紧进行。
三是由于政府多个部门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工作中有不协调的现象。建议省、市政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加强协调,理顺关系。
四是建议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制,不断提高工作的权威性。
五是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督查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44号令)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