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节水基础工作,科学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35、制定和完善节约用水规划、规范和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区域与行业用水的调查活动,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管理的需要,建立节约用水的标准化体系、用水考核指标体系。抓紧制定节水型灌区、企业标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耗水量参照体系,以及推行节水型器具强制性标准。
36、研究制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行业用水定额,尽快颁布实施并建立定额动态管理、监督体系。
37、组织制订分行业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国家公布的节水型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名录;组织开展节约用水设备、器具的研发和生产,引导企业及时淘汰落后的技术和设备。严格禁止已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重新进入工业生产领域。
38、加强节水信息管理和交流。完善用水户用水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积极开展节水技术交流和用水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我省节约用水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3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40、各级计划、水利、经贸、建设、科技、财政、环保、技术监督、农业、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
41、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开展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使全体公民更多地了解省情、水情,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自觉节约用水、爱护水、保护水。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的不良行为公开曝光,以形成良好的节水社会氛围。
42、重视并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划编制、标准规范制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更多的公民、社会团体参与节水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