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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3修正)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护有才华、有贡献的朝鲜族和其他民族民间艺人、民俗保有者。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艺术馆、文化馆和边境文化长廊的建设,积极开展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朝鲜族历史文化书籍,继承和发展朝鲜族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进行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重视中西医药的研究开发,继承和发展朝鲜族的传统医药遗产。
  自治州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使少数民族人口有计划地增长。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繁荣朝鲜族和其他民族体育事业,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州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建设延边。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朝鲜语言文字,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应该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
  自治州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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