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申报主体,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正确处理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村级集体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其它活动。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为更好地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在全省选定了20个部、省级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作试点,拟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做好试点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办好试点,示范带动。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适应性,制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监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
(二)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建农产品仓储、包装、运输、质量检验、信息管理等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壮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力,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四)搞好服务工作。一是政策服务,重点是维护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协调服务,主要是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共同扶持发展的合力;三是做好组织发展的服务,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组建一个,规范一个,发展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