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立足市场需求,突出当地主导产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政府政策引导,适当扶持,做好服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搞行政命令、 “拉郎配”,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必须做到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农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后,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影响现行的农村和农业政策。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民办上,要突出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在民管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一人一票”进行规范,由成员大会决定;在民受益上,要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利润二次返还等办法,给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各地在引导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时,应始终紧紧围绕和抓住提高农民收入这一主线,突出解决农民需要迫切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规定范围内想办法增加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者的经济收入,以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与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从事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自愿出资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称为“某某合作社”,县以上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称为“某某生产者协会”。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发起人在7人以上(含7人),组织成员交纳股金、会费。组织成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经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服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