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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法》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13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淄博市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11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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