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
  1、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推荐书;    
  2、申报人成就综述报告;
  3、效益证明;
  4、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等。
  (二)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技术工作总结;
  3、试验研究报告;
  4、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科学技术评价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推荐材料。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交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各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奖励委员会和各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表决,其规定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终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对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出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并做出决议。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