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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二条 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实行限额推荐。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一)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市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2、市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
  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推荐;为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市单位,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技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和其他盟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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